截止该协议出台之前,欧洲专利局只对居住在EPC缔约国或主要营业地在EPC缔约国的合格实体提供一些官费减免。这些合格实体包括:自然人、非营利组织、大学和公共研究组织、微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SMEs)。
根据新的规定,只有当所有申请人(如果是多个申请人的话) 都分别符合微型实体的条件 (包括自然人;非营利组织、大学和公共研究组织;或微型企业) 时,上述减免条款才会扩大到包括任何国籍或住所的申请人。微型企业的定义是雇员少于 10 人、年营业额少于 200 万欧元的企业,这一标准不考虑任何关联或合作企业。
如果微型实体在过去 5 年中向欧洲专利局提交了 5 件或更多专利申请,欧洲专利局将不给予其 30% 的官费减免。相关日期为相关欧洲专利申请的提交日期或相关欧洲-PCT申请进入欧洲阶段的日期。对于分案申请,相关日期是收到分案申请的日期。如果一项申请有多个申请人,每个申请人必须分别满足在先申请量的限制。如果多份申请在同一天提交,只有在限额内的申请才有资格享受官方规费减免。
无论 EP 申请(或 PCT 申请的欧洲阶段)是在 2024 年 4 月 1 日之前还是之后提交的,符合条件的微型实体的官费减免适将用于以下费用,但只适用于 2024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支付的费用:
- 申请费,包括申请费中的任何附加费用;
- 由 EPO 以外的国际检索机构(ISA)检索的 Euro-PCT 申请的欧洲检索费或补充欧洲检索费;
- 审查费,以及在适用情况下,在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机构的情况下,之前支付的国际检索费;
- 指定费;
- 授权费;
- 欧洲专利申请的续展费。
为了符合官方费用减免 30% 的条件,微型实体需要声明其作为微型实体的地位,如果该实体不再符合微型实体的条件,应在随后的相关费用到期时通知欧专局。如果申请随后被转让给另一个实体,在欧洲专利局登记簿记录转让之后应缴纳的官费将取决于新的持有者是否符合微型实体的条件,如果新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微型实体的条件,则需对此做出相应声明。
该条款生效的日期是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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