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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C 条例中“首次上市许可”的最新司法诠释

近年来,围绕《欧盟补充保护证书条例》(Regulation (EC) No 469/2009,以下简称 SPC 条例)第 3(d) 条中“首次上市许可(first marketing authorisation)”的解释,欧洲司法实践出现了显著分歧,并引发了持续的法律争议。

根据 SPC 条例第 3(d) 条,授予 SPC 的前提之一是:相关“产品”(即活性成分或其组合)此前未曾作为药品在欧盟获得上市许可。一旦存在任何针对同一产品的早期上市许可,后续许可原则上不再构成“首次上市许可”。近期的一系列案件,正是围绕这一条款的解释展开。

一、Boehringer 案的事实背景

勃林格殷格翰(Boehringer Ingelheim)在其近期的 SPC 申请活动中,因两项平行裁决而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该案的基本事实可概括如下:

Boehringer Ingelheim Vetmedica GmbH 基于其欧洲专利 EP 2 934 479(题为“用于治疗马匹呼吸道疾病的环索奈德”),并依据欧盟药品管理局(EMA)于 2020 年授予的兽医药品上市许可(MA),就其产品 Aservo® EquiHaler® 申请 SPC。该上市许可依据的是指令 2001/82/EC(兽医药品指令)。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欧盟范围内首个以环索奈德(ciclesonide)为活性成分的兽医上市许可。在上市许可的审评过程中,EMA 将环索奈德认定为条例 (EC) No 726/2004 第 3(2)(a) 条意义上的“新活性物质”,并据此要求申请人提交完整的临床数据。

二、荷兰海牙法院的判决:严格的“产品中心主义”

如预期所示,该 SPC 申请在不同成员国遭遇了不同的命运。其中,荷兰海牙地方法院的判决尤为引人注目。

海牙法院拒绝授予基于上述兽医 MA 的 SPC,理由是:

在该兽医 MA 之前,已存在以相同活性成分环索奈德为基础的人用药品上市许可。

法院的核心观点可归纳如下:

  1. SPC 条例第 1(b) 条中“产品”的定义仅指活性成分本身,而不涉及用途、适应症或监管类别(人用或兽用)。
  2. 一旦某一活性成分此前已获得上市许可,无论该许可属于人用药品还是兽用药品,均不再满足第 3(d) 条所要求的“首次上市许可”。
  3. 是否构成“首次上市许可”的判断,属于专利法层面的规范性问题,应由专利主管机关和法院决定,而非药品监管机构的职权范围。

该判决体现了一种高度形式化、以“产品”为唯一判断标准的解释路径。

三、德国案件的移交:问题再度提交欧盟法院

Boehringer 同时在德国提交了相应的 SPC 申请。2023 年,该申请最初被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以违反 SPC 条例第 3(d) 条为由拒绝,理由同样是:

另一企业早在 2005 年已就含有环索奈德的人用药品(用于治疗哮喘)获得上市许可。

申请人随即提起上诉。德国联邦专利法院(Bundespatentgericht)第 14 合议庭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 作出决定,暂停国内程序,并向欧盟法院提交了如下先决问题:

SPC 条例第 3(d) 条是否应被解释为:
根据指令 2001/82/EC 授予的兽医药品上市许可,是否构成该产品作为药品投放市场的首次上市许可,即使该产品的相同活性成分此前已依据指令 2001/83/EC 获得人用药品上市许可?

四、Neurim 与 Santen 判例的影子

熟悉 SPC 判例法的读者不难联想到欧盟法院在 Neurim 案(C-130/11,2012 年)中的经典判决。

Neurim 案与本案在事实顺序上恰好相反:

Neurim 涉及的是先有兽医 MA,后有人用 MA(褪黑激素用于治疗人类睡眠障碍);而 Boehringer 案则是先有人用 MA,后有兽医 MA。然而,两者在实质上高度相似——即:

一个已知活性成分在不同监管路径下被 EMA 认定为“新活性物质”,并需提交完整临床数据。

在 Neurim 案中,欧盟法院强调:判断第 3(d) 条意义上的“首次上市许可”,应考察早期 MA 是否覆盖了与基础专利相同的治疗用途。由此,法院允许基于“第二医疗用途”的人用 MA 授予 SPC。

然而,这一“保护范围导向”的解释路径,在 Santen 案(C-673/18,2020 年)中被欧盟法院明确放弃。Santen 案回归到严格的“产品中心主义”,否定了基于新治疗用途授予 SPC 的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Santen 判决并未处理如下特殊情形:

即,当某一已知活性成分被监管机构认定为“新活性物质”,并因此触发完整、独立的审批程序时,应如何适用第 3(d) 条。

五、德国法院的立场与制度考量

在此次移交决定中,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明显倾向于将涉案兽医 MA 视为第 3(d) 条意义上的“首次上市许可”,即便此前已存在人用 MA。

其理由主要在于 SPC 制度的立法目的:

  • 根据指令 2001/83/EC(人用药品)获得的临床数据,通常无法直接用于加速指令 2001/82/EC(兽医药品)下的审批程序,反之亦然;
  • 若仅因存在早期的人用或兽用 MA 而否定 SPC,将可能在实践中造成真实的保护缺口;
  • 这种解释还可能削弱制药企业在交叉领域(人用/兽用)开展研发投入的积极性。

六、结语:拭目以待欧盟法院的进一步澄清

德国法院的移交,为欧盟法院提供了一个重要契机,以在 Neurim 与 Santen 两条判例路径之间作出进一步的体系化澄清。

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其影响都将远超个案本身,并对未来欧盟范围内涉及人用与兽用药品交叉情形的 SPC 申请产生深远影响。

| 04. 02.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