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知识产权博客

我们定期发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主题的文章

从欧洲专利申请的视角来看PCT申请中请求优先权的恢复时须注意的事项

优先权概述

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中三大重要原则之一,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具有重要的优势。首先,它能够锁定首次申请日,确保申请人享有时间上的优先地位,从而避免在此之后出现的公开文献或他人申请影响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同时,优先权制度为申请人提供了最长 12 个月的缓冲期,使其无需在一开始就决定全球申请策略,而是可以在这一年内评估市场前景和商业价值,寻找合作伙伴或投资,并决定是否以及在哪些国家继续申请。在此期间,申请人还可以在不超出原始申请内容的情况下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进行优化,从而进一步完善保护范围。此外,优先权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早期成本压力,因为申请人不必在最初申请时就支付多国申请的全部费用。更为重要的是,一旦优先权日被确立,任何在该日期之后公开的技术或竞争对手的申请通常都不会影响申请的有效性。因此,优先权为申请人提供了时间、灵活性和法律上的保护,是专利布局和管理中极为重要的制度。

若没有完善系统的监控,这12个月优先权期限是很容易错过的。对于申请人不小心错过了期限,不少国家地区都提供了救济途径。尤其是对于欧洲专利而言,一旦错过了12个月优先权期限,那么很可能将丧失39个欧洲专利公约成员的专利保护,在某些情况下,丧失专利保护的申请权利,也就意味着丧失了39个市场,这对某些申请人来说,打击可能是致命的。

为了尽量挽救申请人的损失,欧洲专利公约提供了救济程序,即权利恢复程序(Re-establishment of rights)。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22款的规定,欧洲专利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若尽管已根据情况采取了所有应该注意的谨慎措施(all due care),但仍然无法遵守相关期限规定,而不遵守该期限的直接后果是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请求被拒绝,那么申请人可以根据要求请求恢复权利(Re-establishment of rights)从而挽救该欧洲专利或欧洲专利申请。

PCT申请优先权恢复的理由

根据PCT规则,若申请人未能在十二个月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可以向受理局提出恢复优先权的请求。该请求必须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后两个月内提出,同时缴纳规定的费用,并提交一份书面说明,解释未能及时提交的理由。受理局在审查时,会依据其适用的法律框架采用不同的判断标准:

  • § 一类是“应有注意”(due care),即申请人或代理人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但仍因不可避免的情况而未能及时提交;
  • § 另一类是“非故意”(unintentional),即只要能够证明申请人的迟延并非出于故意,就可予以恢复。

需要指出的是,不同的受理局对恢复理由的适用有所不同。例如,欧洲专利局(EPO)作为受理局时,仅接受“应有注意”的理由,这一标准相对严格,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因特殊原因而错过期限。相比之下,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作为受理局则接受“非故意”的理由,这一标准较为宽松,申请人只需表明其延误并非有意为之即可。

这一制度的法律依据在于《PCT实施细则》第26bis.3条的规定。根据该条,受理局在审查时有权决定是否恢复优先权,但必须确保申请人满足相关标准。同时,《巴黎公约》第4条C(1)仍然规定了优先权的基本期限,PCT的恢复机制可以被视为对该期限的补充性制度安排。

在实务中,申请人如需恢复优先权,必须在优先权期满后的两个月内提出请求,并提交完整的理由说明。说明中应详细阐述延误发生的具体情况,并根据所选择的受理局对应的标准进行论证。例如,在EPO提交请求时,应重点强调申请人和代理人均已采取了合理的注意措施,但因客观原因(如邮政延误、系统故障或突发疾病)仍然错过了期限;在USPTO提交时,则可以说明申请人并非有意放弃优先权即可。

在中国,目前的专利法中,实施细则的第36条规定:

“申请人超出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但是审查指南中并没有给出什么样的理由属于“正当理由”。具体实践当中,普遍认为只要不是申请人故意放弃优先权的,那么都属于“正当理由”。这其中当然也包括了PCT标准中的“非故意”。也就是说,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恢复优先权时,“due care“ 和 “unintentional“ 实际上都是可以接受的。同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为PCT受理局时,对恢复优先权的理由不仅接受“应有注意“,也接受“非故意标准“。

因为这个相对非常宽松的标准,导致许多中国的申请人在提交PCT申请,遇到要求恢复优先权时,会选择 „非故意 (unintentional)“ 作为恢复优先权的理由。因为这个标准既能被作为PCT受理局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也会满足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是这个理由,在PCT申请进入欧洲阶段时,却不被欧专局接受。

欧专局对恢复优先权理由的标准

对于恢复优先权的理由,欧专局只接受“应有注意” (all due care)。而且,欧洲专利公约的权利恢复程序是已知此类救济程序中要求最为严苛的,对于 “应有注意“ 的标准也是最高的。通常,不允许申请人在提交请求恢复权利后提交新的事实及理由,因此,申请人必须在一开始请求该程序时就必须提交有关于无法遵守期限的所有情况陈述及支持的详细证据,以使得欧洲审查员确认该请求已满足了此条款下“所有应尽努力”(all due care)的标准,从而挽救该专利或专利申请。首次提交理由陈述及相关证据后,审查员也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来澄清某些事实。

欧洲专利公约对“所有应尽努力”(all due care)的具体标准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该标准是由判例法所定义的。实践中,达到该标准确实有较大难度。

欧洲专利公约对“所有应尽努力”(all due care)的具体标准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该标准是由判例法所定义的。实践中,达到该标准确实有较大难度。

对于什么情况下可以满足 all due care 的标准,欧专局的审查指南中给出了如下阐述 (Guidelines, Part E-VIII, 3.2):申请人只有在能够证明其尽管已采取了在当时情况下所要求的一切应有注意(all due care),但仍未能遵守欧洲专利局(EPO)规定的期限时,才能恢复其权利。是否履行了应有注意义务,必须结合期限届满之前的实际情况来判断。“一切应有注意”指一切合理的注意,即虚拟的、合理称职的权利人、申请人或代理人在相关情况下通常应当采取的注意标准(参见 T 30/90)。

在未能遵守期限的原因涉及在履行当事人遵守期限意图时出现某种错误的情形下,如果未能遵守期限的结果源于特殊情况,或者是在通常令人满意的监控体系中出现的偶发错误,则可认为已尽到了一切应有注意。

是否存在能够证明权利恢复的特殊情况取决于案件的具体事实。例如,组织结构的动荡或突发的严重疾病。在这种情况下,请求人不仅要证明这些情况确实存在,还要证明其已采取了应有注意,例如通过对重组进行周密准备,或通过建立有效的人员替代制度。

在声称是在通常令人满意的监控体系中出现偶发错误时,当事人必须证明该监控体系在正常情况下运转良好。这样的体系必须包括一个独立且有效的交叉核查机制。然而,这一要求并不适用于规模相对较小的实体或专利部门(参见 T 166/87 和 J 11/03)。

履行一切应有注意义务首先适用于申请人,其次,也适用于申请人正式委托的代理律师(参见 J 3/93)。申请人的义务与代理律师的义务是截然不同的,并取决于双方之间的关系(参见 T 112/89 和 J 19/04)。在这方面,委托授权的范围以及给予代理律师的任何明确指示都会被考虑在内。

申请人有权依赖其代理律师。但在申请人已被告知必须发出指示以遵守期限的情况下,申请人仍有义务采取一切应有注意,以确保遵守期限(参见 T 381/93)。专业代理律师行为得当,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可以免于承担因其自身错误或疏忽造成的后果。

在EPO程序中,欧洲专利律师负有责任,并且应当被假定为持续监督自己的工作(参见 T 1095/06)。当专业代理人已接受客户委托去执行某一具体程序性操作,但未能及时收到必要的进一步指示或所需手段时,他们原则上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从客户处获得这些指示并确认客户的真实意图(参见 T 112/89 和 J 19/04)。

专业代理律师可以将一些常规性工作委托给助理,例如打字、寄送信件、记录期限或检查到期日。在这种情况下,对助理的严格注意标准要求低于对代理律师本人的要求。然而,代理律师必须证明这些助理已被仔细挑选、适当培训并定期监督(参见 J 5/80 和 T 439/06)。 .

如果申请人将其申请事务进一步委托给其他当事人,例如非欧洲代理人或缴费机构,则必须确认该当事人已履行了欧洲专利申请人或权利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参见 J 3/88)。尤其是,非欧洲代理人也必须证明,在错过期限时其已建立了一个可靠的期限监控体系(参见 J 4/07)。

这种非常严格的要求,导致优先权要求的恢复在欧专局成为非常困难的事情。笔者虽然经手过几次欧专局优先权恢复的案件,并且取得了成功,但仍然认为这是一件难度非常高,很难取得成功的事情。

在工作实践中,了解到欧专局的这种情况,如果遇到需要恢复优先权的问题,申请人可以提前采取一些措施,来避免后续进入欧洲阶段时会遭遇到的困难。

如何更容易的在欧专局恢复优先权?

如前所述,在提交PCT国际申请时,如果错过了优先权期限,申请人可以根据《PCT实施细则》第26bis.3条请求恢复优先权。此时,申请人通常可以在两种理由之间进行选择:“应有注意(due care)” 或 “非故意(unintentional)”。

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不应仅仅为了图省事而选择“非故意”。原因在于:欧洲专利局(EPO)作为受理局或进入欧洲地区阶段时,只接受“应有注意”标准,而不承认“非故意”标准。因此,如果在PCT阶段选择“非故意”作为理由,那么在进入欧洲阶段时,EPO不会采纳国际阶段的决定,申请人必须重新提出优先权恢复请求,并依据“应有注意”标准重新提供详细说明。这将导致恢复难度显著增加,甚至很可能无法获得恢复。

相比之下,如果申请人在PCT阶段已经选择了“应有注意”作为理由,并同时提交了具体、充分的事实陈述和理由说明,证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但因客观原因仍未能按时提交,那么这种情况在国际阶段通常是可以被接受的。而一旦国际局(IB)已经基于“应有注意”的标准作出积极决定,EPO在进入地区阶段时往往会尊重并采纳该结论,而不会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理由或进行额外审查。

因此,为了在EPO更容易获得优先权恢复,最佳做法是在PCT阶段就直接选择 “应有注意(due care)” 作为理由,并准备一份详尽且有理有据的陈述。这不仅能够提高在国际阶段优先权恢复的成功率,还能够显著减少进入欧洲阶段后的程序风险。

最后,由于采用“非故意 (unintentional)“ 标准的国家,例如美国,都会接受 ”应有注意“ (due care), 所以在提交PCT时选择”应有注意“ 作为恢复优先权的理由,在美国不会产生负面的作用。所以建议申请人,在错过优先权,提出恢复请求时,务必注意选择正确的理由。

| 16. 03. 2026

2026 (5)2025 (1)2023 (2)2022 (4)2021 (3)2020 (8)2019 (1)2018 (1)